一、概述 稱重傳感器作為電子衡器的核心部件列入我國重點管理的計量器具,我國現行的稱重傳感器國 家標準及檢定規程均等效采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R60 國際建議。由于種種原因,R60 就型 式評價時傳感器的選擇及評價過程中個別條款描述不夠清晰,導致我國不同實驗室由于理解不同在 稱重傳感器型式評價時采用不同方法進行;由此,同一族的稱重傳感器在不同實驗室可能導致不同 的評價結果。由于型式評價涉及對制造企業許可證的發放,因此,型式評價應當盡量規范統一;下 面就型式評價過程中個別條款進行探討。 二、稱重傳感器的選擇與覆蓋 R60 及我國稱重傳感器檢定規程對一個包括一組或多組不同秤量和特性的稱重傳感器族進行型 式評價選擇傳感器時,采用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具有最佳計量性能的傳感器優先選擇;即同量程情 況下具有較高計量性能的傳感器可以覆蓋具有較低計量性能的傳感器。二是最小量程傳感器優先選 擇;即相同計量性能的傳感器中選擇最小量程傳感器進行試驗,由較小量程按規定的倍率向較大量 程覆蓋;三是濕度試驗及對裝有電子裝置的傳感器的附加試驗只對其中一個具有最嚴格特性的傳感 器進行試驗。由于傳感器的計量性能取決于傳感器級別、最大檢定分度數、最小檢定分度值、分配 系數、溫度范圍等多個參數,當一個族中各組的傳感器除級別之外其它幾個參數交叉時很難界定哪 個組具有最佳計量性能或最嚴格特性。如,20t C級nmax=3000 Y=12000 與 20t C級nmax=4000 Y=8000 難以界定哪個組的傳感器具有更佳的計量性能,從而導致試驗方案不統一。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制定 國家稱重傳感器型式評價大綱,型式評價依據檢定規程進行,因此當申請產品出現上述情況時同樣 會導致試驗方案的不一致。 三、稱重傳感器試驗后的核算 R60 及稱重傳感器檢定規程要求在試驗完成后不僅要按n=nmax進行計算,還應按n = nmax-500 及n = nmax-1000(n≥500)進行計算,并核查條件vmin≤v 是否符合,再將計算及核查結果填到試驗結論 匯總表中。 n 對上述要求,由于規范本身未作出清晰的解釋,各技術機構理解有較大差異;一種理解是:由 于最大允許誤差表為階梯式允許誤差,在臨界點的不連續,導致同一級別的傳感器在按較大檢定分 度數試驗合格的情況下,按較小檢定分度數試驗可能出現不合格,因此需要按較小檢定分度數進行 再核算。這一解釋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仔細核對R60 中C4.4 條及匯總表中的檢查項,可以 看出由于按nmax-500 及nmax-1000 計算時vmin越來越大,這意味著匯總表中的檢查項永遠符合,又何談 核查。另外由于正常情況下傳感器的試驗曲線是連續非突變的,因此理論上講誤差曲線也應當是連 續非突變的;在這種情況下,當特定傳感器(舉例C3)按nmax試驗計算合格時,按nmax-500 及nmax-1000 計算出現不合格的概率微乎其微(見圖1);通過對誤差處于臨界狀態的眾多傳感器的試驗結果進 行驗算未發現該情況發生,這也證明了這一點。實際上即使存在試驗合格的傳感器在核算時不合格, 往往是試驗數據突變造成,這種情況可能是試驗設備等因素帶來的粗大誤差。因此即使存在這種情 況也非常偶然,對這種小概率事件通常可以忽略。顯然這種理解不符合R60 原意 |